深圳一名程序员打卡后在公司卫生间猝死,工伤认定围绕“工作岗位”展开。

在深圳工作的39岁程序员邢志是两个孩子的父亲。4月23日早上8时56分,他驾车到达公司停车场并打卡,随后向保安询问二楼卫生间的位置。约9时01分,他走进卫生间,之后一直没有出来。他的工位则在大楼11层。
直到11时28分,邢志才被发现失去意识,瘫坐在马桶上。公司人员使用自动体外除颤器施救,同时呼叫急救服务。到12时50分,医生停止复苏并确认他死亡。报道将此事称为猝死,但并未公布具体医学死因。公司后来向家属支付了一笔金额未披露的补偿,并为他申请工伤认定。
争议集中在一个很细的时间点上:邢志虽已打卡进入公司,却没有抵达11楼工位,也没有开启电脑或执行工作任务。7月3日,他的妻子刘念收到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驳回决定。书面文件称,这起死亡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或第十条的要求。刘念提供的一段录音中,一名工作人员据报解释说,邢志先去了二楼卫生间,当时还没有进入自己的工作岗位。
刘念已对这份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她还提到,行车记录显示丈夫平时常在规定下班时间约三小时后才离开公司;仅看4月,他在多数工作日都是晚上9点左右离开。这些记录没有改变初次认定,却成为家属主张死亡与工作存在联系的背景材料。
从时间线上看,他的打卡、进入卫生间和被发现之间有清楚记录。争议点是打卡到达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法律要件是否已同时满足。初次决定将“抵达工位或开始任务”视为重要界线,家属和律师的观点则将工作场所内的必要生理活动纳入考量。双方对事件发生地点没有分歧,对这个地点的法律属性却有不同理解。
广东的相关规则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可以按工伤处理。案件的关键因此落到“工作岗位”如何理解。北京卓皓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剑认为,上卫生间是与就业相联系的必要生理需求,工作场所内的卫生间应当视为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
既往案例也呈现出不同的判断。2024年,广东一名厨师在工作场所的卫生间内倒下,法院维持了将其死亡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如果邢志家属的复议成功,除丧葬补助和供养亲属抚恤待遇外,家属还可能获得一笔113.004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约合16.5万美元。复议的结果将回答,打卡之后、走到电脑前之前的这段时间,是否已经进入了工伤制度覆盖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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