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7.02.18 , 14:00

迈克尔·弗林究竟犯了什么法?

[-]

迈克尔·弗林是谁?先来点背景资料:

迈克尔·弗林出生于1958年的罗德岛。进入军队后,官至美国陆军中将。他在2012年7月至2014年2月担任美国国防情报局局长,然后在2016年川普竞选总统期间,担任川普的竞选军事顾问,曾经一度是副总统的候选人。

2016年11月18号,川普竞选成功,弗林被提名总统国家安全事务助理。因为只是总统的助理,所以不需要国会任命,直接总统就能授权上任。

不过在白宫工作了24天之后,弗林因丑闻辞职,成为有史以来任期最短的总统安全事务助理。因为他涉嫌在川普宣誓前,与俄罗斯大使打电话,说奥巴马签署针对俄罗斯的禁运和经济封锁的各项条例,在川普当选之后都会被推翻。因此建议俄罗斯“顶住,等到春天到来”。除此之外,他还误导前来调查的官员,说自己和俄罗斯大使“只是朋友”。

有人会说,这不算什么呀,大家都知道川普上台之后会改变对俄罗斯的态度。这是一方面的解答。不过大家如果把大国之间的博弈想成1和0的区别就太简单了,想想两家在谈判,一家的财务把自家公司的底线告诉了对方,那两方还玩不玩了?说到底大国之间是讲利益的,川普在被证明是俄罗斯间谍之前,还是一个美国利益为大的总统不是?

[-]

话先说到弗林这边。弗林毕竟是川普团队里的人,和俄罗斯打电话到底翻了什么法呢?

这个法案叫做“罗根法案”,一个很古老的联邦法,代号 1 Stat. 613;18 U.S.C. §953,主要责任是防止国家公民以私人名义,在未经联邦政府批准或者参与情况下,参加外交活动。全文如下:

美利坚任何公民,不论其身处世界何地,在美国联邦政府或机构,直接抑或间接的许可、参与下,不得开始、承接任何外国政府、人员、机构的外交事务;不得因承接此事务而影响、指导本国、外国外交走向;不得和外国政府、机构、人员讨论、反对本国的外交政策。如有违法,将按照此公民收入和职务等级,经行处罚,或以三年以下监禁,或二者兼施。

这项法案怎么来的呢。在1798年,第五次国会集会中通过此法案,1799年时任总统约翰·亚当斯签署。最后一次修正是在1994年,把处罚升级成重罪。

之所以叫“罗根法案”,不是因为是一个名叫“罗根”的人提议的。这个法案里的罗根是1798年的一个“乔治·罗根博士”,他当时身为宾夕法尼亚州的州议会成员,只身一人坐船到法国,以个人名义和法国协商,关于美国革命欠法国债务的事情。当时革命已经成功,但是革命时期欠法国的钱算是换不上了。两国政治关系紧张,乔治·罗根的初衷就是和法国签订君子协定,减缓这种紧张的情绪。

罗根会谈几天后,法国出台几项政策,减缓了美国还款压力,加强两国互信合作,旨在增进两国外交关系。不过历史学家指出,现在还不能确定罗根的私人外交是否是法国颁布政策的主要原因,还是法国本身已经有类似的打算,只是碰巧被罗根赶上了这个好时机。

不论怎样,当年美国联邦党和国会,对于罗根这种以个人名义带动外交的行为很不齿,开始立法禁止以后这样的行为发生。

所以在这两百来年,有人因为违反罗根法案而被起诉吗?

没有。

[-]

理论上有一个人,因违法被起诉。1803年,陪审团判决弗朗西斯·弗老尼,一个肯塔基州的农民,因擅自撰写了一封给法国的信件,说建议美国中西部重新建国,和法国结盟。

这个老农判决结果是出来了,但是他既没有被罚款,也没有坐牢。

过去40年,不知为啥,每次美国政坛有丑闻时,罗根法案总会被提起。比如在1975年,两个参议员被指控说他们自行去古巴,和科斯特罗会谈,违反了罗根法案。

1984年,时任总统里根批评下议院成员Jesse Jackson自行前往尼加拉瓜和古巴。

2016年6月,川普还在为竞选忙前忙后,参议员指控川普,说他“鼓励俄罗斯间谍去黑希拉里邮箱”的行为,在政治和外交进程有对敌国指示的意图,因此违反了罗根法案。不过呢,这句话是川普写在推特上的,大家都能看到,算不算“以私人名义和外国沟通”呢?

到目前为止,大家都是互相指控,没人被起诉,除了那个老农。也没人受罚。

那么现在问题来了,迈克尔·弗林会成为因违法罗根法案而受罚的第一人吗?现在已经有很多声音,要求弗林节后执法部门和FBI的审查,国会情报小组□□ Devin Nunes就是其中的支持者,国会内务小组□□Jason Chaffetz已经着手调查弗林和俄罗斯的关系网了。

哦,最后一个问题,大家怎么知道弗林和俄罗斯大使有通话,并且知道内容?

因为美国情报部门对俄罗斯大使有监听呀,想听录音吗?

弗林作为国家安全助理,连这个也不知道哦。

[-]

本文译自 BBC,由 小鱼儿 编辑发布。

支付宝打赏 [x]
您的大名: 打赏金额:
已打赏蛋友(7): 午睡的猫 · python万岁vba万岁 · 278 · 果树园 · 翻译起来很辛苦 · freeman · 总裁吴
赞一个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