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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新规:乱穿马路合法
纽约市新法案允许行人无视人行横道和信号灯,但仍需让道,目标是消除执法不公。
纽约市现已正式将“随意横穿马路”合法化。这项传统行为——无视人行道或交通信号灯直接穿越街道——在上个月通过立法后,因市长Eric Adams在30天内未作签署或否决决定,正式生效。
布鲁克林民主党市议员Mercedes Narcisse提出该法案,并表示新法规有助于消除执法中的种族差异。她指出,去年超过90%的随意横穿马路罚单开给了黑人和拉丁裔社区。
“实话说,每个纽约人都会随意穿马路,只是为了尽快到达目的地。”她在声明中表示,“不应存在惩罚日常行为的法规,尤其当这些法规对有色人种社区带来不公平影响时。”
新法规定,行人可在任何位置穿越马路,包括在非人行横道处,也允许无视交通信号灯,并明确表示此行为不再构成对城市管理法规的违反。
但新法也警告,行人在非人行横道处穿越马路时并无优先通行权,需主动避让享有通行权的交通。
市长发言人Liz Garcia未透露Adams为何未对该法案采取行动,但她提醒称,信号灯和中途横穿马路的行为依旧存在较高风险,行人若因随意穿行引发意外,可能面临民事诉讼。
“所有道路使用者都更安全,当每个人都遵循交通规则时尤为如此。”Garcia补充道,并鼓励行人使用例如天桥、人行道隔离区和行人优先信号等安全设施,在有信号的情况下过马路。
据位于西雅图的组织America Walks表示,近年来其他城市与州,如丹佛、堪萨斯城、加利福尼亚、内华达和弗吉尼亚,也已取消对随意横穿马路的刑事惩罚。
该组织的执行董事Mike McGinn指出:“真正重视安全的城市应更关注街道设计、车速和大型车辆的危险性,而非随意穿马路的法规。”
随意横穿马路的法律最早由汽车行业在20世纪30年代推动,目的是将行人从街道移开,为汽车让路。该词汇的使用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来自中西部俚语“乡下人”,如Merriam-Webster词典所述。
在纽约市,这项法律自1958年起生效,罚款可高达250美元。1969年电影《午夜牛郎》中,Dustin Hoffman饰演的角色在曼哈顿横穿马路时险些被出租车撞到,经典台词“我在走路呢!”就此诞生。
法律援助协会表示,此法案的通过早该如此。作为一个为无法负担律师的纽约人提供免费法律服务的非营利组织,该协会称警察长期以来利用此项违规作为搜查和盘问有色人种居民的借口。
“随着新法规的正式生效,我们希望Adams政府和市议会继续废除那些无公共安全意义、仅让人被卷入刑事法律系统的陈旧法规。”协会在声明中写道。
市警察部门发言人未回应邮件询问,其最大工会的发言人也未置评。然而Narcisse表示,她所接触的警员们认为,与其开具随意横穿马路的罚单,他们的时间可以更好地用在其他警务工作上。
“没人会说:‘太好了,他们抓住了那个随意穿马路的人。’通过取消这些罚款,我们让警员们能专注于真正重要的事情。”
本文译自 The Guardian,由 BALI 编辑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