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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定:猴子不具备版权申诉相应的法律地位
周一,联邦上诉法院在旧金山裁定,凤头猕猴鸣人不具备向自然摄影师提起版权诉讼的法律地位,因为这名火影忍者不是一个人。
这一案卷最早可以追溯到2011年,当时英国自然摄影师大卫斯莱特David Slater在印度尼西亚Tangkoko保护区拍摄照片。一只后来以鸣人命名的黑猕猴抢过了斯莱特的相机,在摆弄的时候拍到了好几张照片。斯莱特后来出版了一本图书《野生动物的个性》,其中包括一组所谓的“猴子自拍”。
美国版权局认定版权属于Naruto自己
不久,维基百科使用了其中的照片,并在下面注明,版权归猴子鸣人所有,所以相当于说,照片版权属于公用领域。
斯莱特对此极为不满,向维基发起了侵权诉讼。大概在14年左右,美国版权局认定,动物的自拍没有版权限制,在英国地区以外,维基百科可以使用鸣人的自拍照片。
本来尘埃落定,没想到“善待动物伦理”组织PETA,旨在代表鸣人的权益向摄影师斯莱特提起诉讼,称我们火影的肖像权受到了侵犯。 2016年1月,旧金山的联邦地区法官裁定鸣人没有相应的法律地位:它不是一个人,它不能提起诉讼。
PETA 对这个判决表示不服,进而上诉。他们执着地坚持鸣人也应该从自己的图像中获益。尽管该诉讼于17年9月份达成和解,斯莱特同意将鸣人照片版权收入的25%捐赠给Tangkoko保护区。美国第9巡回上诉法院刚刚做出了最终裁定。
当然,考虑到斯莱特并不拥有所涉及照片的版权——鸣人确实拿走了他们——他无权对版权做出声明。据美国版权局称,他们没有版权。
尽管如此,第9巡回法庭在批注中申斥并嘲讽了PETA:
我们不得不指出,PETA在这方面的表现出的不足与业余远远不止是它未能与鸣人建立委托人或其他重要的关系。事实上,如果存在这样的关系,PETA似乎也辜负了“朋友”的称号。在口头辩论中看到栏杆上的标语后,PETA和Appellees提出了一项动议,要求本庭解散鸣人的上诉听证并撤销地区法院的不利判决,表示PETA对斯莱特的权利主张已得到声张。由于本庭对这起诉讼中涉及鸣人权益的部分有所印象,根据PETA的动议,鸣人“不是和解方案的当事方”,也没有说明的鸣人的权益在其中如何得到保护,因此还不清楚PETA声称的“和解”的解决的是什么问题。尽管如此,PETA显然从与斯莱特的和解中获得了一些东西,尽管其中没有任何必然会归属到鸣人身上的东西:作为“安排的一部分”,斯莱特同意将自己收入的四分之一支付给慈善机构,印度尼西亚的鸣人和其他凤头猕猴的栖息地。
如果愿意的话,善待动物组织可以要求法院重新审理该案件,或者可以进一步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然而,考虑到之前的和解条款,这两个结果似乎不太可能出现。
记者试图采访鸣人,遗憾未能获得联系方式。
本文译自 arstechnica,由 majer 编辑发布。